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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广消防栓

  消防设施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,平时看似闲置无用,但在火灾险情面前却是最重要的救命工具之一。近日,市民陈先生便向本报反映,我县一些公共场所、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设备完全成为摆设。“像我居住的小区,地下车库盛放灭火器的箱子,有好几处救援水带不见了踪影,甚至有的直接就是空箱子。有的消火栓的玻璃就被直接砸碎掉了,外面被贴了许多小广告,里面也被随意放了好多垃圾。”陈先生向记者说道。针对此情况,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。

  小区消防栓成摆设

  业主坦言无安全感

  近日,记者来到了陈先生所说的某小区,随机查看高层住宅楼每层楼的消火栓是否完好。记者在现场看到,基本上每层楼都会配有一个消火栓和救援水带,但是大多数都存在“零件”残缺不全现象。记者在车库入口处看到一消火栓箱,但是箱内却是空的,靠近电梯处的一处消火栓,橱窗和玻璃均消失不见了,旁边还被某些人随意丢放的饮料盒。顺着楼道向上,记者还看到不少消火栓已经被破坏得面目全非:一楼靠近楼梯口的一个消火栓,消火栓箱可以随意打开,里面的水带、管网口根本不全。记者试着按了一下旁边的火灾报警器,根本无响声。还有些楼层,挂在楼道口的消火栓外侧的玻璃玻璃被"碰"碎了,箱体内部也被贴上了许多小广告,一些居民把这里当成了“垃圾桶”,香烟盒、废纸团等杂物被丢弃在消火栓内无人清理。

  “这些橱窗大多是业主装修时不小心碰坏的,但通知物业却没人来修理。这些密密麻麻的‘牛皮癣’是一些修锁、开锁商家随意贴的,很影响美观。这种情况不只是这个小区,在任何小区都非常常见。”陈先生说,这些消防设施平时看着没什么用处,可一旦发生火灾,麻烦可想而知。

  记者还发现,不少居民的安全意识明显缺失,竟然将楼道当成了“仓库”,楼道里堆积了大量杂物,有些甚至完全堵死。业内人士介绍,高层建筑发生火灾,存在难进入、难寻找、难扑救等困难,至今都是国内各城市的难题。如果高层住宅里的灭火设施缺失,会给灭火带来很大的困难,延误救火时机。“消防设施缺失问题不解决,一旦发生火灾,我们住户的人身安全谁来保障?”对于小区内消防器材缺失、破坏现象,不少业主表达了担心。

  

  公共消防通道受阻

  谁来打通生命通道

  因消防通道被占用,消防车难以抵达火灾现场而延误救火的事件时有发生。消防通道的设置是为了发生险情时能有一条通畅的救援线,因此被人们称为“生命通道”。但现在生命线多被堵,如一把利剑扼在喉。近日,记者在利民路老玉米人附近就看到消防通道被堵的情况。

  记者看到,因为临街商铺、银行以及各类小吃摊位较多,该路段车辆来往较为频繁,虽然各商铺银行附近都规划了停车位,在饭点时根本不够停,南北路往来道路均被汽车“挡道”,靠近北面的路口几乎完全被“霸占”。 不只是一堆车挤在一起,还有多个水泥石柱“横挡”在路口,一旦发生火灾,消防车根本难以通行。

  作为“生命通道”,消防通道理应保证畅通。“本来路就很窄了,现在边上还停着一排车,要是发生火灾,消防车根本不可能开得进来。”采访中有市民表示了担忧。“有时候回来晚一点,停车位都被占满了。小电瓶车只能是刚好够通行,大一点的车辆根本就进不来,更不要说消防水罐车了。”市民武先生表示,“不发生险情,当然没事,一旦发生火情,消防车开不进去,那么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受灾了。”

  采访途中,还有市民建议,城区消防通道还需尽量避开人流、车流密集的街区,科学规划,“消防通道不在多,在于用时顶得上”,让消防通道不要变成“空架子”。

  爱护消防设备

  保持通道畅通

  消防设施是城市必不可少的公用设施,关乎城市中每一个市民的利益,需要共同维护。《新消防法》也明确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、保护消防设施、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的义务”。 记者呼吁市民,日常生活中自觉爱护我们身边的公共消防设施,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局面。如您发现身边的消火栓损坏了,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,如发现有人占用、停用、挪用消防设施请及时向消防部门反映,也可以通过“96119”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和信件、微博等多种途径,进一步打击消防违法行为,消除火灾隐患。希望大家自觉关注消防设施,爱护市政消火栓,因为这也是为我们自己的安全增一份保险。

  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会如何处罚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针对任何埋压、圈占、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单位,将责令其整改,并处以5000至5万元罚款;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另外,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【故意毁坏财物罪】: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百三十九条【消防责任事故罪;不报、谎报安全事故罪】违反消防管理法规,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作者:晓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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